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1. 洗钱刑事案件的情况和特点
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据不完全统计,在2022年-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过八成。
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
2. 司法解释重点
明确“自洗钱”犯罪认定标准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
明确“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明确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确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前提下,不影响洗钱罪认定的情形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